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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向干部“为官不为”现象“宣战” | |||||||||
针对干部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工作不负责任等现象,余姚市出台不作为问责办法,对存在19类不作为情形的干部进行问责,推动干部转变作风,提升服务质量。 问责区分严格。问责对象包括市直部门、乡镇(街道)履行行政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借调、挂职干部纳入问责范围。同时,按照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在问责事项中所起的作用,严格区分责任,明确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3种具体责任形式,确保应承担责任与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匹配。 问责情形细化。结合岗位职能和职责高低,分类列举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主要负责人层面,明确不按规定要求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事项及政策意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等7种情形;分管负责人层面,明确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不主动不落实不担责不执行、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视而不等6种情形的问责;工作人员层面,明确对上级布置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6种情形。 问责方式明确。主要包括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辞退(解聘)等6种问责方式。对何时采用何种问责方式、是否需要加重或者减轻问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告诫、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免职、辞退(解聘)。 问责程序规范。根据发现的问责情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并明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问责,问责结果与单位年度考核相挂钩。今年以来,对推进“五水共治”工作力度不够的3个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进行了告诫,对6名擅自脱岗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并在全市范围进行了实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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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2/2 8:53:52 来源:余姚市委组织部 点击:5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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