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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定性定量相结合考核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 | |||||||||
江北区2013年6月份制订出台《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试行)》,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区分干部是否称职的基本底线,在全区干部群众心中放了“一竿标尺”,使干部“能上也能下”和“什么样的干部要下”成为共识。意见实施2年以来,共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10人,其中平级调整4人,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3人,免职3人,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 定性标准明确哪些“不可为”。从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德行表现等方面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具体表现,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了细致说明和明确界定,比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决策部署不够坚决有力,影响全局工作的;抓班子、带队伍不力,导致班子、队伍战斗力不强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严重失误的;组织领导能力弱,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缺乏有效手段,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矛盾,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的;工作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得过且过,在急难险重等任务面前畏缩不前,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推进工作不力的;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案件、事件,或者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经常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不接受,不担当,影响本单位整体工作进展的;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或发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到新的岗位后不履职、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定量标准明确哪些“必须为”。从目标管理考核、民主评议、督查督办等方面,规定必须做到的最低要求,形成“倒逼机制”,推动领导干部加大为民服务力度,及时完成目标任务。在目标管理考核方面,对连续2年排名居同类末位,或对口工作在市对区考核中连续2年排名居全市末位,且群众评价较低的单位,调整其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在机关民主评议方面,对连续2年排名居末位且群众评价较低的单位,调整其主要领导或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连续2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调整主要领导或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干部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2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或者新提任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认定后予以调整。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认定为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及时予以调整。另外,在值班、值夜、住夜等期间擅离岗位的,第一次诫勉谈话,第二次免职。 细化认定调整的程序要求。坚持定性考察与定量考察、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届中届末考察、经济责任审计、群众来信来访和社会舆论监督、纪检执法部门情况通报以及专项考察的情况,由组织部门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分清问题类别与性质、责任与原因、后果与影响,对照标准进行综合研判,并提出调查评价和认定结果。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分别采取平级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降职降级、辞职和免职等调整方式。对被调整的干部,组织部门和各单位党委(党组)进一步加大关心教育力度,帮助其改正错误和缺点。职务调整后进步明显、政绩突出,且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根据全区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安排担任合适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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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8/3 9:38:48 来源:江北区委组织部 点击:5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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