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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畅通干部“能下”渠道

从2014年6月起,余姚市实施《余姚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对存在不称职、不胜任、不作为等情况的市管正副科(局)级领导干部进行调整,充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明确界定标准,使干部“下”得服气。采用直接定性和量化记分相结合,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进行认定。直接定性包括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有较大经济问题等11类情形,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即可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比如,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有较大经济问题的。量化记分包括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10种情形,每种情形赋予2-8分不等分值,两年内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比如,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每次记2分;违反财经纪律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记8分。  

规范调整程序,使干部“下”得顺畅。按照“从严管理、公开公正”要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包括启动程序、调查核实、提出意见、研究决定、组织谈话、材料归档等6个步骤,确保调整工作规范有序,避免出现随意性调整情况。同时,要求市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党组织在掌握领导干部发生直接定性所列情形的,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映有关信息,填写直接认定《余姚市直接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况反馈表》;领导干部发生量化积分情形的,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记录相关情况,每半年一次填报《余姚市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量化记分情况反馈表》。  

严肃处理结果,使干部“下”得有效。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平职调整、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6种调整方式。对拒不服从组织调整的干部,给予免职处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2014年以来,有1人因年度考核不称职符合直接定性条件,从市管领导干部降为一般干部。同时,被调整干部中,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其他被调整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


时间:2015/8/7 8:45:06
  来源:余姚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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