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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2种不规范行为必须受到处罚
今后,我省各级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行为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的,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将有章可循。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效能办10日上午通报了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最新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
《办法》明确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的12种不规范行为必须受到处罚,如对法律法规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
各种各样的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曾让一些单位叫苦不迭。《办法》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违反规定要求单位订阅报纸、购买图书和刊登广告的,也要受到处罚。
在我省进行的机关效能明察暗访活动中,群众对一些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反映强烈,《办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如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等行为,有关部门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详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等不同程度的处分。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各类考核奖金的50%,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内扣除各类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到党政纪处分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扣除当年相应的各类考核奖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对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四种行为将被从重处理: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据浙江日报记者毛传来马莉莉)
 
  
时间:200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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