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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解读:六大亮点 公务员法浮出水面 | |||||||||
编者按:公务员这一概念该如何定义?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不要不与企业挂钩?公务员职位如何做出分类?公务员退休年龄能否有所变化?……4月24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对公务员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向大会作报告,并围绕公务员法草案初次审议的几大焦点,就公务员乃至全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经过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修改,我国首部关于公务员管理、与数百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法律有望交付表决,正式浮出水面。<<< 亮点一: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
公务员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意见:草案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建议规定得更准确一些。
答复: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同时,建议将草案第七条“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考核、监督等,法律或者有关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亮点二: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法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意见: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答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亮点三: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
公务员法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择优录取”。而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两者如何协调?
意见一: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主要理由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司法考试的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人员,要求比较高,难度比较大。
意见二: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公务员入门考试,后者是专业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入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内容,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司法考试主要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答复: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确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亮点四: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
公务员法草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意见一: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答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意见二: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答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对现行工资制度提出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逐步加以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由国务院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
亮点五:公务员职位分成三大类
原公务员法草案一方面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作了规定,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
意见:草案关于职位分类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规定的关系不明确,对职位分类规定得不够清楚,建议按分类管理的原则,把主要的职位类别予以列举规定,并按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
答复: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亮点六: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
公务员法草案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草案对公务员退休的具体年龄未作规定。
意见: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意见。
答复: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现行规定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
公务员制度11年:公开择优竞争效能
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超过54万人通过网上报名,争夺103个相关部门所需的8400多个职位。这是公务员公开招考以来,报名人数最多的一次。
通过考试直接进入公务员门槛,11年前是很多人连想都不敢想的事。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让成为一名国家公务员的梦想变得现实可行。
11年来,有工人,有农民,但更多的是风华正茂的大学毕业生,通过考试源源不断地迈入党政机关的大门。11年来,“公务员”这三个字在人们心中,完成了从可望到可及,从神秘到普通、从缺乏活力到竞争择优的转变。
11年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与公务员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更高要求。2000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在调查研究、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公务员法。有关部门经过几年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公务员法草案,公务员法的即将出台,将使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必将迸发出新的活力。<<<
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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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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