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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权威解释 | |||||||||
东方网4月28日消息: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部法律从开始起草到正式通过历时5年,修改14稿,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下午,人大新闻局就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和人事部副部长、公
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侯建良就公务员范围确定、公务员工资等热门话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公务员必须满足三定义
【法规原文】本法所指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权威解释】侯建良表示,1985年制定的《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中,在确定公务员范围上,只是模糊地说:“行政机关人员”,而《公务员法》则扩大了这个范围,将“其他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等机构符合这三个定义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到了公务员范围中。具体说,就是除了国家机关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到了公务员范围内。公务员分为三大类管理
【法规原文】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权威解释】侯建良介绍,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最大的区别就是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务员类别。首次明确“聘用制”公务员
【法规原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权威解释】侯建良表示,以前的公务员都是录用的,不存在聘用问题。这次在公务员法律中首次明确了“聘用制”公务员的“合法身份”。所谓“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具体指:金融、财会、法律、化验等职位的公务员;“辅助性”主要指:书写员、录入员、资料保管员等人。与普通公务员相比,这些聘用制公务员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将少一些,但这些“聘用制公务员”会与机关单位签订一份协议。此外,《公务员法》还专门制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如果出现争议,聘用制公务员可以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淘汰制”打破“铁饭碗”
【法规原文】辞退公务员,按照惯例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权威解释】李飞介绍,《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的“三口”流动制度。三口指入口(录用)、出口(离开公务员编制)、楼梯口(职务级别上升、下降),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公务员有上有下、有进有出的人事机制。他特别强调出口,公务员的出口除了退休这个正常出口外,还有“辞退”、“开除”、“淘汰”等特别出口形式。那些大错没有、小错不断,占着位置不干活的公务员要小心了,这些人很有可能从“淘汰”这个口出去。此外,《公务员法》还特别制定了“培训”一章,保证对公务员的定期培训制度。
公务员取消工龄工资
【法规原文】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及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权威解释】侯建良表示,原来《暂行条例》对公务员工资的规定有四个方面内容: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工资。而伴随着《公务员法》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将随之取消。而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增长机制,和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具体说就是国家通过工资的社会调查,进行比较,然后将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领导离职有三年从业限制
【法规原文】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权威解释】李飞表示,现在很多领导,在任公职的时候给企业开方便之门,但当时不要好处,等到退休了,再到这个企业去任职,拿好处。此外,公务员任公职时肯定掌握有一些资源,到这家企业任职,那么对其他同行企业是不公平的。这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以及不公平竞争制定的。但是我们不反对公务员离职后到社会上发挥余热,但前提是先要像出锅的热面条过水冷却一下,再发挥余热不晚。
选稿:吴晨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郭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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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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