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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是规范公职人员人事管理的法律,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法都反映了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和要求,同时又符合本国的国情,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各具特点。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总结党和国家长期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成果,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相适应,充分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特点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集中体现在《公务员法》总则第四条规定中:“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时也具体反映在相关条文中。
与外国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特色:
指导思想的特色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为指导,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最根本的特色。《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是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律制度和实际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的革命实践相结合,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我们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创立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为指导,才能保证我国公务员制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具有高度的科学性,也才能使一切公务员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准则。可以说,这是我国《公务员法》的总纲。
基本性质特色
《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政治方向,同时,我国现阶段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最基本的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而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它表明了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性质。
政治特色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公务员制度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作为政体的政治制度,受一个国家的国体的规定和制约。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是对我国国家性质的本质规定。而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作为政治制度组成部分的公务员制度,也反映和体现了这一特点。
公务员制度和政党制度有着内在的深刻的联系。西方国家实行的是多党制,多党竞争的结果造成这个党、那个党轮流执政的局面,为了减少政府执政党更迭造成的动荡,避免政府工作人员的大换班,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相对独立性,公务员实行所谓“政治中立”,这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并且由宪法规定这是长期坚持和稳定发展的政治制度,因此,我国公务员不存在政治中立的问题。为我国国家性质和政党制度所决定,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而组织领导又是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作为干部人事制度的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必须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这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政治特色。
公务员范围特色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依据这一规定,公务员范围不仅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实际需要作出的抉择,也是与西方国家不同的一个特点。正如前述,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同组织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党的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虽与政府机关的职能不同,但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都是不可缺少的政治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国家事务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具有公共部门的性质和特点,其工作人员也是履行公职的公职人员。同时,党派机关的经费来源主要也由国家财政开支,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均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理应由国家立法实行监督管理。这样做有利于对机关干部队伍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这也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在范围方面 的一大特色。
公务员条件的特色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标准强调业务知识能力作为选拔的主要条件。与此不同,我国公务员的条件则要求德才兼备,不仅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和业务能力,而且强调把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思想道德品质放在首位。这也是我国公务员法独具的一大特色。充分体现在《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录用、考核、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等各项条款中。如规定公务员“具有良好的品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录用时“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办法”;在考核时要“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思想政治素质”;奖励有显著成绩的贡献者,严格惩处违反公务员纪律种种行为等。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我国公务员德才兼备要求的特色。
上述五个特色,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法》是一部从我国国情出发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必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推进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大大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陈件庚)
 
 
时间:20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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