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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二十四):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 |||||||||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解读
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其前提条件是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机关承担。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本条的规定与这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非领导职位中适用聘任制的主要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的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离不开这些工作。这些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二)辅助性职位。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这些工作的社会通用性也较强,如果与人才市场相衔接,用人成本低,效率高。
本条第二款是限制性规范,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主要考虑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须符合涉秘资格条件的要求,并经过必要的培训,有的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因此,本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是适当的。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的范围,遵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密职位主要是只设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职位。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因此,这类职位不适合聘用人员担任。
(据《中国人事报》 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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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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