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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调联动”促和谐(高举旗帜 科学发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 | |||||||||
高明的画家能将几种颜色进行调和,让它们共存一处,描绘出绚烂的画卷。湖南的“三调联动”矛盾调处工作新机制,就像这样一位高明的画家,将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化于无形,描绘出调解工作这朵绚丽的“东方之花”。 两年纠纷一朝解决
4月10日15时许,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一场矛盾纠纷正在调解。 “詹先生丢车的责任完全在他自己。”长沙市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佘文艳激动地说。“我交了物业管理费、车位费,物管公司就要对我丢车的事情负责……”业主詹先生也很激动。 两年前,詹先生的轿车在小区内被盗,双方就责任问题和赔偿问题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今年4月9日,詹先生一气之下搬走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电脑,物业公司当即报案。五里牌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邀请双方到驻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物业管理公司赔付詹先生3万元,詹先生归还物业管理公司电脑。”通过一名民警和一名调解员1个多小时的调解,詹先生和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共识。 几乎同时,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名法官和两名人民调解员正在为原告雨花区平阳村二组和被告村民刘金龙的纠纷进行调解。 2005年11月,原、被告在平阳村二组的户主会议上达成协议,决定将被告刘金龙承包的2亩田收回,并给刘金龙一定的赔偿。刘金龙收到赔偿金后,并未按照协议将土地交还给原告。交涉无果后,平阳村二组将刘金龙告上法庭。 雨花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诉中调解,希望能够更好更快地解决双方纠纷,达到息诉止争的目的。 “这是湖南采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结合的典型案例。”现场观摩调解的湖南省政法委副书记林勇说,目前,湖南各公安派出所都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警司联调室;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诉前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等多种工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九成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2006年7月,湖南省在全省范围推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走出一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调解工作新路子。如今,湖南省、市、县、乡层层建立“三调联动”领导机构和工作网络,全省各乡镇、街道都设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一些地方还设立流动调解庭;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等设立人民调解室。 “有了这个体系,大量的矛盾纠纷被化解在萌芽状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戴睦俊对此深有体会。去年,戴睦俊利用这个“三调联动”体系,成功调解一起争执了23年的群体性纠纷。 早在上世纪70年代,北湖区月峰村在边界地种了700亩杉树,80年代成材后,曾经住在该村的邻村村民也想“分杯羹”。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2006年8月的一天,月峰村的几个村民去杉树林砍树时遭遇邻村100多名村民的阻拦,双方剑拔弩张,一场群体性械斗眼看就要发生。 得知消息的戴睦俊立即率领有关人员火速赶到事发地点,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乡镇干部、村民代表共100多人也赶到了现场。“三调联动”体系的许多人民调解员本身就是村里的村民,发挥“人熟地熟社情熟”的优势,劝说两村最后达成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湖南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江认为,“三调联动”组织体系有利于化解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把集中受理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根据性质、类别分流,跨地区及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由省、市或县市区组织调处,一般性矛盾纠纷指派相关单位限期调处。 2007年,湖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三调联动”机制有效处置和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达2100多起,90%以上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 “东方之花”越开越艳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廖永安对“三调联动”机制很是推崇:“这种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是我国体制上的一大特色,以人民调解为中心的调解工作也被学术界誉为‘东方之花’。” 家住长沙市岳麓区的胡女士对“东方之花”感触颇深。去年8月21日,胡女士拿着一包材料,气冲冲地找到岳麓区法院。“丈夫经常不在家,我要和他离婚。”已离过一次婚的胡女士内心还是希望能够挽回婚姻,但她除了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找不到与丈夫沟通的好办法。 法官看了胡女士的材料后,劝她去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是免费的,可以节约8000元诉讼费。”经过调解员李学华将近一个月10多次的耐心调解,夫妻俩打开心结,重归于好。 中央政法委宣传教育指导室副主任李宝柱评价说:“‘三调联动’机制给群众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出口,相对于法律,调解显得更富于温情,有助于帮助人实现内心平衡,更适应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实际上起到了道德教化和法制教育的双重作用。” 2007年,湖南省法院系统受理的一、二审案件调解率分别达到了36.5%和20%,同比增加3.3和7.4个百分点。目前,湖南正在大力推进“三调联动”机制。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与岳麓区司法局已尝试在检察院引入人民调解室,对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实施调解,实现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工作对接,让这朵“东方之花”越开越艳。
(据 《人民日报》 2008-04-18 第01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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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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