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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 | |||||||||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 通知要求,要建立健全党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专职工作人员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员等形式,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通知要求调整充实党组织领导班子。切实选好配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把党性强、业务精、热爱党务工作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骨干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中的党员,选拔到党组织负责人岗位上来。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出缺的,要抓紧配齐。对不胜任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调整。 通知强调要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新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理事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在新社会组织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临时组织关系;新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理顺后,仍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或新社会组织党(工)委。 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党员,把工作重点放在规模较大、人数较多、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新社会组织。 通知强调要保障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要严格管理和使用好上级党委划拨的经费,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属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拨付一定的活动经费。
(据《 人民日报 》 2009年11月18日 05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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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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