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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各级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保证 |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保证党的各级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在党的组织内部,通过评价、揭露、纠偏等方式开展的协调有序的监察督促活动,是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党内问题,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净性,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早在1927年召开的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选举产生了党的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新中国建立后,又创造了一系列加强党内监督的具体形式。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发展党内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如,扩大了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恢复了党的各级组织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制定了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成立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修改和制定了一系列党规党法;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在党纪和国法面前人人平等;逐步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实行选举制与交流制等。党内监督的不断完善,有效地保障了我们党的作风建设不断加强。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考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立足于这一实际,对党的作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具体任务。 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 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任何腐败行为都逃不过广大党员的眼睛。广大党员通过对监督权的运用,及时地揭露错误,反映问题,从而对党内不良问题的发生发展,构成经常性的抑制和约束力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所有党员无论职位高低,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加以压制。要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不受打击,并使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健全定期报告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的制度 制度法规是党内生活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内监督的依据。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能够稳定地反映党内监督的性质、任务、内容等基本问题。党内监督制度的建设情况,对党内监督机制的运作状况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邓小平历来强调制度建设在搞好党内监督中的重要性,指出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好人充分做好事,可以使坏人无法做坏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以改革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根据党的建设过程中反映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使权力的运行受到监督制约,同时防止监督权力被不正确地运用。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可以推动各项廉政制度的贯彻落实,为党内监督的不断完善提供组织保证。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地落到实处。各级领导班子首先要把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同时抓好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把从严治党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扩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范围 在党内监督中,要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对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时间内的表现要监督,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也要注意。大量事实表明,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往往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出问题,而是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犯错误,在灯红酒绿的享乐中沉沦。党内监督既要从大处着眼,搞好对干部“工作圈”的监督,也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注意了解其“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和提醒,防患于未然。 (作者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副教授靳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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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1/11/29 13: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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