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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一把手组阁”制有前提

王学进

云南楚雄州继2008年开始在几个县的局、镇进行“一把手组阁”试点后,今年6月,其辖下的元谋县元马镇,也进行了“组阁”制试验。该镇党委书记彭金富和镇长祖凌在征得县委组织部的同意后,免除了6名副职,重新任命了8名副职。此举被认为突破了原有的干部管理模式(12月9日《新京报》)。
尽管彭金富认为新班子更团结、有活力和提高了效率,但舆论反响很糟糕,尤其是网民普遍持反对和讥讽态度,认为允许“一把手组阁”,只会导致任人唯亲、“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从而加剧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可能性。此种担心恰恰点中了推行“一把手组阁”制的命门。假如元马镇不解决好此类问题,“组阁制”可能就会昙花一现。
“一把手组阁”制肇始于英国,后被法国、德国、挪威、美国等国家广泛奉行的“组阁制”,事实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其优点,举其大端:一是免除不必要的选举程序,减少选举负担;二是强化了入阁者的执政责任;三是提高行政的执行力和效率。对于整治当今各级领导班子内部相互扯皮推诿的官场作风,这后一条尤其管用。
当然,国情和政体不同,外国行之有效的“组阁”制能否借鉴来为我所用,还存在许多变数。我以为,要使该项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必须解决好下述三个前提条件:
其一,必须将“一把手组阁”制建立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之上。既然“一把手组阁”制突破了上级任命制,就得落实“权自民授”的选举模式。坊间之所以不信任“一把手组阁”制,基于两个因素,一是“一把手”非民选产生;二是所有副职入阁之前担任某一级的职位。也就是说,他们此前的官职也非民选产生。这样,又怎么能让民众相信“一把手”的能力、品德和眼光呢?又怎么能让民众相信被选中的副职不是靠裙带关系或买官卖官得到此前的职位,并成为如今的“阁僚”呢?
其二,必须建立完善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说,要将“一把手组阁”制打造成为国外那样的“责任内阁”。在政治治理领域,是讲究权力和责任必须对等的,“一把手”既然有组阁之权,就要受“责任内阁”制约,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根据国外经验,在组阁制下,政府如果政绩不佳或发生重大失误,首先得追究最高行政长官的责任,然后由其带领全体内阁官员集体辞职下台。“组阁”制行之我国,除了完善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制度外,还须完善官员辞职制度和任期制度。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官员调动太频繁,不利于责任追究。
其三,落实严格的监督制度。我注意到,元谋县也出台了一些监督措施(主要是针对“组阁”后的工作监督),尚未经实践检验是否有效。我认为,事中、事后监督固然重要,但为了防止出现任人唯亲的现象,更要强调事先监督。譬如美国等国家的一般做法是,最高行政长官的组阁名单要先行披露,让新闻媒体和公众提前实施监督,看看拟入阁的官员与最高行政长官有什么关系。
解决了上述三个前提条件,“一把手组阁”制或许才能让“一把手”和“阁员”们不敢做违规的事,确保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据《宁波日报》A10版)

时间: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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